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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不按时还贷 开发商被扣保证金 法院这样判

2020-03-16 22:31:52 来源:南国早报 点击 评论

    几年前,南宁市民王先生购买了南宁市五象大道一小区的一套房产。因为逾期未还贷,作为担保人的开发商银某公司被银行划扣了保证金。随后,开发商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,要求解约,让王先生退还所购买房屋。一审法院支持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,王先生不服上诉。3月14日,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。

    

   业主逾期未还贷,开发商被扣58万余元

    “买的房子,已经供了几年,怎么能说无效就无效了呢?现在,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。”3月16日,王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说道。

    王先生告诉记者,2015年8月初,他和爱人看中了南宁市五象大道一小区的一套房产。当月,王先生与银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。双方约定,王先生以单价近8000元,总价88万余元,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房产。合同签订后,王先生支付了27.3万余元的首付款,剩余61万元,由银某公司作为保证人,王先生向银行贷款。合同签订后,61万元贷款也依约划入银某公司的账户。两年前,该房已交付给王先生。

    “因为资金周转的原因,有时没有按时还贷。”王先生说,之前不能按时还贷,银某公司都会帮他先还贷,他只要还款并支付罚息即可。因王先生连续9次逾期未还贷,银行向银某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。2018年11月,作为保证人的银某公司,代王先生向银行偿还本息58.7万余元。

    开发商要求行使解除权,一审法院予以支持

    2019年初,银某公司将王先生告上了南宁市良庆区法院,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,解除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。该公司称,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,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。协议约定,在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等办理完毕前,王先生未按规定还贷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,导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,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,收回该商品房,买房人所交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。

    王先生则表示,该补充协议中有关银某公司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、霸王条款。

    良庆区法院认为,王先生通过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取得按揭贷款,获得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能力,在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之前,银某公司必须为业主的借款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。而银某公司发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,其取得购房款的目的落空。银某公司因此约定的业主不履行还款义务,而导致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以解除合同,并未加重王先生的责任,也未超越合同相对性。

    法院还认为,该补充协议虽属于格式条款,但依然有效。2019年9月,法院一审判决,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,王先生返还该房屋给银某公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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